国家统计局有关城乡划分规定的通知
(摘录自国统字〔2008〕177号文件)
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时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城乡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认定和划分。为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城乡划分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国的《行政区划与城乡地域库》(简称《城乡地域库》),并负责向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区、各专业提供统计上所需的分城乡的地域资料和代码。
各地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城乡划分工作,并建立和管理本地区的《城乡地域库》,负责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
三、对城乡划分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专业的统计调查和各项普查,原则上不再单独划分城乡,所需城乡分类的地域资料和代码,通过《城乡地域库》取得。
2、各地区、各专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摘要、简明统计资料等),必须执行本《规定》。未执行本《规定》的,不能冠以与本《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附: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请从此下载: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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