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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0 本新闻已经被阅读了355
批发企业数量缘何大于零售企业

——经普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中,发布了这样一组数据:批发企业法人单位85.4万户,零售企业法人单位54.9万户,批发企业数量约是零售企业数量的1.6倍,但人们日常生活中感觉零售企业数量比批发企业数量多,对此,记者请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说,的确,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来看,批发企业法人单位数约为零售企业法人单位数的1.6倍,为此统计人员也查阅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数据,批发企业法人单位53.1万户,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35.3万户,批发企业是零售企业的1.5倍。这和人们日常生活中感觉到的街面上到处是零售商店而较少见到批发店的现象有些出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解释几个概念。第一个是“企业法人”的概念。在经济普查中,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是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第二个是“个体经营户”的概念。这主要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一是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二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是我们平时在街面上看到的许多从事零售活动的商户,从门面上是看不出它是“企业法人”还是“个体经营户”,只有实际看他登记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执照》还是个体《营业执照》,才能判定其是“企业法人”还是“个体经营户”。
    其次,可以看一组数据。第二次经济普查中,从事批发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仅有293.9万户,但从事零售业的“个体经营户”达到2111.9万户,后者比前者多1818万户。这种现象在第一次经济普查时亦是如此。这就说明尽管从企业法人数量来看,两次经济普查中批发业大于零售业企业,但从个体经营户数量的角度来看,零售业又远远大于批发业。也就是说,在经济普查时,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看见的大量从事零售活动的这些商户,多数是“个体经营户”而不是“企业法人”。
    此外,统计人员对经济普查数据库中的“批发企业”再次检索发现,主营业务是批发业,而兼营业务是零售业的企业数量,占批发业企业的数量约在10%左右。这说明有些批发企业兼营零售业务,但在经济普查时,由于是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活动来确定企业的行业类别,主营批发兼营零售的企业只能按其主营业务作为批发企业处理,不能同时再作为零售企业。
    综上所述,对批发业和零售业进行比较时,不仅要看“企业法人”数量的差别,也要看“个体经营户”数量的差别,以及批发业企业兼营零售活动的情况。这样才能更全面、客观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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